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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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進明
陳范春媚 被告 湯哲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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