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
上 訴 人  江玉釵
       林徐足
       林玉貞
       林錦波
       林宜鋒
       林玉卿
被 上訴人  林兆啟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萬7554元,應
徵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