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10號),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4039號、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賢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俊賢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