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384號原告 鄭炎昌
鄭炎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被告 鄭皓宸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嵩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並陳報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號房屋是否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