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並應於請求事實及理由欄載明提示日或何時對債務人為付款提示,本件債權人雖請求自聲請日起算利息,但均未於請求事實及理由欄載明”提示日”或何時對債務人為付款提示,故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請務必載明”提示”兩字)
二、債權人請求自聲請日起算利息,因聲請日語意不詳,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