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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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冬生律師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