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 洪凱莉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維華時尚一零一精品婚紗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其中加班費、預告期間工資、國定假日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2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其餘請求資遺費及失業給付損失部分為貳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柒佰玖拾伍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玖拾元(計算式:2,895+3,795=6,6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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