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修護處法定代理人 沈夏 訴訟代理人 鄭進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國禎 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辛國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辛國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