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55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乙○○
及地下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以每個月肆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