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3220號
上 訴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即 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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