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519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文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文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97年7月9日│9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76號│字第2576號│第1090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7年度易字第482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判決│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10日(程序│││確定日期│││駁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執字第2223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字第3840號、98年度│││年6月)│執字第3174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2月5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909號等│第10909號等│第1090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97年度易字第31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5│98年度上易字第115│98年度上易字第115││││號│號│號││判決├────┼─────────┼─────────┼─────────┤││判決│98年2月10日(程序│98年2月10日(程序│98年2月10日(程序│││確定日期│駁回)│駁回)│駁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執字第3174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6日│97年10月11日│96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869、28005號號│第7882號│第87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66號│98年度易字第1313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18日│98年4月30日│98年6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66號│98年度易字第1313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判決├────┼─────────┼─────────┼─────────┤││判決│98年3月16日│98年6月1日│98年7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字第3840號、98年度│字第3840號、98年度│││執字第4007號(編號│執字第7777號(編號│執字第9710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1-11已定應執行刑2│1-11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判3次│││││)│├────────┼─────────┼─────────┼─────────┤│犯罪日期│97年4月18日│97年6月13日│97年3月1日、97年5│││││月27日、97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762號│第8762號│第2286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8年6月19日│98年6月19日│98年5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易字第1646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0││判決││││號││├────┼─────────┼─────────┼─────────┤││判決│98年7月13日│98年7月13日│98年5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840號、98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執字第9710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2│字第5193號(編號12│││年6月)│-15應執行刑3年2月││││)、發監(105年12││││月12日期滿)│└────────┴───────────────────┴─────────┘┌────────┬─────────┬─────────┬─────────┐│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11│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判2次│││次)││)│├────────┼─────────┼─────────┼─────────┤│犯罪日期│97年5月10日至97年│97年7月7日│97年9月29日、97年1│││11月17日││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861號等│第22861號等│第22861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0│98年度上易字第580│98年度上易字第58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0│98年度上易字第5809│98年度上易字第580││判決││號│號│號││├────┼─────────┼─────────┼─────────┤││判決│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93號(編號12-15應執行刑3年2月)、發│││監(103年1月20日-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