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美雀被告林宗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 美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美雀前因被告林宗慶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存單號碼:106年刑保字第121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具保人莊美雀如數繳納現金後,被告於106年12月6日經具保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原審為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被告亦無著乙情,均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然被告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