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28號
原 告 己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