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上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3
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