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上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3
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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