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嘉義縣○○○區○○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被告 陳金埤 被告 施桂媚 即 陳施桂枝 被告 陳凱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4,0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