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代表人 陳俊源 訴訟代理人 何曉雯
陳磊 被告 柯奕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旗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