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忠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忠誼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海洛因2包、海洛因殘渣袋1只、海洛因1包、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51、2757、3060、3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7)
1包
(米白色粉末檢品,驗後淨重0.1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19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卷第67頁)
110年度毒保字第25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卷第55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2)
1包
(白色粉末檢品,驗後淨重1.62公克)
三
海洛因殘渣袋
B00000000
1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卷第73頁)
110年度毒保字第27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卷第67頁)
四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225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8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91頁)
111年度安保字第9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75頁)
六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
1包
(粉末檢品,驗後淨重1.5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2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95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93頁)
111年度毒保字第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71頁)
七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2、3)
2包
(粉末檢品,合計驗後淨重0.91公克)
八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4)
1包
(碎塊狀檢品,驗後淨重0.3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