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菲律賓藉外國人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由原雇主處逃逸」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㈡菲律賓藉外國人CalicdanMaGraciaE於警訊之供述。㈢附卷之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及護照影本各一件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