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9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9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1ND3211311
1
1000
0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23
1
1000
00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35
1
1000
00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47
1
1000
00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59
1
1000
00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60
1
1000
00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72
1
1000
00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84
1
1000
00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396
1
1000
0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11402
1
1000
0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20859
1
347
0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39360
1
544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