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傑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傑因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並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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