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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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355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麗雯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債務人 呂世堂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郵局存款帳戶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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