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18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柳欽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参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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