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428元,及其中新臺38,521元,自民國97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