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23號原告 陳介偉 被告 陳安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劉思吟
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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