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張廖麗美 被告沃建築建築師事務所即 李啟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碧山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2人並無原告所指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逕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