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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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羅正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冠融
陳文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
(一)、緣債務人陳冠融前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
制為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陳文標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25,615元整,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7日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冠融未能依約履行債務,就分期攤還之
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6月27日(即第4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5年1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應清償本金23,82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文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