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8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祐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李祐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合約書經債務人李祐昌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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