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原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告巨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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