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5號債權人 吳怡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信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
年10月22日」?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債務人施信年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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