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嚴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①新臺幣(下同)39,600元,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50元;②144,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000元,若有逾期時,均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5)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①18,150元②92,000元,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嚴慶鴻│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8150││9月16日起││點二五│││元│││││├──┼───┼─────┼──────┼──────┼───────┤│002│新臺幣│嚴慶鴻│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2000││9月26日起││點二五│││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