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陳廣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
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本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94年2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59,31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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