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民生寶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基哲 被告 陳源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在民國
109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到裁定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且依照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經在109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以證明。
三、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其起訴就不合法,應該裁定駁回。
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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