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債權人 林威志 即霜暮重機社法定代理人林威志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徐永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影本觀之,並無從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租用系爭車輛,且因意外而摔車造成債權人之損害。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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