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告 鄒妍淋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雍峻林子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萬7,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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