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告 鄒妍淋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雍峻 即 林子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萬7,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