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郭柏宇 (原名: 郭忠正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柏宇(原名:郭忠正)於民國92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6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39,38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