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告 盧麗紅 被告 劉彥緯 上列被告劉彥緯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54號),經原告盧麗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