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家祥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955號、9956號、第10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就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高家祥所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竊盜案件(犯罪時間:民國110年1月23日上午11時5分起至同時12分許、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被害人 陳君宏 ),前經本院於110年8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同日就被告本案其他犯行之簡式審判程序裁定,並無違誤,仍由本院另行按簡式審判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