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小字第117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羅美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富邦信用卡申請書、被繼承人 魏俊傑
之繼承系統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