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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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告午○○○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乙○○
己○○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住台中市○區○○路○號被告戊○○住台中市○區○○路○號
丁○○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甲○○住台中市○區○○路1段26號5樓之18丙○○住台中市○○區○○路2段276號7樓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被告子○○○住台中市東區台中市11號
癸○○○住台中市○區○○路○號被告丑○○住同上兼法定代理人壬○○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辰○○○住同上被告庚○○住同上兼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法定代理人未○○住台中市○○區○○街○○○號6樓被告寅○○住台中市○區○○路○號
卯○○住同上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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