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遺囑人 段榮昌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市○○路○段○○○巷○弄3之1號8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5月18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遺囑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段榮昌於民國(下同)97年5月18日死亡,所留遺產計有新台幣49萬5000元(計息由臺灣銀行另計)乙筆。被繼承人段榮昌並於95年1月20日立遺囑,惟未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被繼承人段榮昌之配偶 許鳳廷 於93年8月7日死亡,餘子女狀況如下:長子 段德沛 ,現持緬甸外僑居留證,無法取得緬甸籍護照而申請出境來台;依緬甸相關法令,持外僑居留證者欲申請出境,得先取得他國之護照及入境許可,方可據以辦之,並得放棄緬甸居留權。被繼承人段榮昌在世之初,曾替長子段德沛申請來台定居,歷時十餘年至今仍無下文。我國與緬甸無實質外交關係,亦無設官方代表處或委辦之民間機構,僑民對台之任何申請,均需親往泰國洽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依長子段德沛現況,欲來台實為困難。次子 段德純 於74年死亡。目前在台親屬僅三子甲○○一人。依上述原由,礙難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
(三)綜上,請准予指定甲○○之配偶乙○○為被繼承人段榮昌遺囑執行人等語。
二、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遺囑人段榮昌於97年5月18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次查,本件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此有被繼承人段榮昌自書之遺囑影本、自書遺囑過程公證書影本附卷可明,而遺囑人之在台親屬僅有甲○○一人,無其他親屬足以組成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相關親屬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有關被繼承人段榮昌來台定居後相關之戶籍謄本,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以繼承人之身分聲請指定本件遺囑人段榮昌之遺囑執行人,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所聲請指定乙○○為遺囑人段榮昌之遺囑執行人,本院審酌乙○○為聲請人之配偶,其年紀尚非老邁,堪以擔任本件遺囑執行人,爰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