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  方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C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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