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吳聯發 代理人 吳孟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9張、共28452股,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10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8年4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杏月┌─────────────────────────────┐│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24│24000││││92ND0000000-0│││├──┼──────────┼────────┼──┼───┤│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2│2000││││92ND0000000-0│││├──┼──────────┼────────┼──┼───┤│0003│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92ND0000000-0│││├──┼──────────┼────────┼──┼───┤│0004│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895│├──┼──────────┼────────┼──┼───┤│0005│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