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瑋琳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瑋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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