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郭碧伶
邱太賢 邱太能 被告 邱怡霖 上列原告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裁判費應為新臺幣28萬62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訴外人永勝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00%予原告3人,本院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萬1882元;惟依卷內之批准證書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載原告等人之永勝有限公司登記出資額為美元100萬元(原裁定誤認為400萬元),則本件之訟標的金額換算為新臺幣3116萬5000元【按起訴日即民國108年4月25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美元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165計算,美元100萬元折合新臺幣311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6296元。是原裁定命原告繳納,尚有未當,自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以臻適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