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成因違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2年2月、9月、7月、1年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民國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8月、5月、4月),於97年8月11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4月、4月、10月),於98年1月19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8年2月2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98年7月20日確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1月4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8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