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惠屏王徐惠屏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惠屏即王徐惠屏發給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上具狀人欄未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文。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依前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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