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他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他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他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嘉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之104年度簡字第3953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5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唐嘉龍 」均更正為「康嘉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姓名為康嘉龍,有身分證影本1份存卷可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5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唐嘉龍」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康嘉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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