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02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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