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關係人高啟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核與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並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選任高啟霈律師為被繼承人楊○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2月10日死亡,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鄰○○○000號)所留遺產之遺產管理人。
二、被繼承人楊○琦之繼承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上開期間內承認繼承,依民法第1150條及第第1176條第6項準用第1183與118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於遺產管理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並扣除法院酌定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遺產管理之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三、遺產管理人於就職後,除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7條之規定,向各該遺產之該管登記機關為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外,並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8條之規定,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並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遺產負擔。又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1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附此敘明。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