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號聲請人 江柏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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